保价管字[2016]2号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保康县清泉水质净化中心:

根据襄阳市物价局襄阳市财政局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襄价管字[2015]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去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规定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按分类收取,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将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0.80元/吨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由现行0.80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安装计量装置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切实做好低收入保障。对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按月减免5立方米,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执行。

四、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污水处理公司要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要加强污水处理费和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届的理解和支持。

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保康县物价局关于城区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价管字[2007]7号)文件同时废止。

    

 

 

         保康县物价局    保康县财政局 

               保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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