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发改价格〔2018159

 

关于调整保康城区供水价格及居民生活

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湖北保康林江水业有限公司:

根据保康林江水业有限公司“关于保康城区供水价格调价的请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和《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定价成本监审和听证会讨论通过,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25/立方米调整为1.65/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第一档用水量为0-240(含)立方米,价格为1.65/立方米;第二档用水量在240-360(含)立方米之间,价格为2.48/立方米;第三档用水量为36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4.95/立方米。阶梯水价以年为周期,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行工业用水(1.45/立方米)和经营服务用水(1.70/立方米)合并为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工、商业用水同价,价格调整到1.95/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1.90/立方米调整到3.00/立方米。

四、优惠政策

1.对低保户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即:使用水量在第一档用水量内按1.40/立方米执行,月用水量超过第一挡水量部分执行第一档用水价格。

2.对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3.对暂未实现直接抄表到居民家庭用户的转供水单位或物业管理小区的供水,实行供水趸售价格。趸售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7%优惠,扣减部分用于弥补总表到分表合理损耗。

五、执行时间以上价格不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调整价格从201851日抄见水量执行,原保价管〔200610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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