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内,划定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1)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2)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2、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3)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4) 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5)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

3、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4、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未经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